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10大问题最新最完整解读(三)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566人看过

记者:据我们了解,个案中还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简单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相应证据,就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形。请问这次有没有提出较好的解决途径?
  答:毋庸讳言,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但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执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需改进的方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相应对策?
  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达成确认债务的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应当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从严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于其达成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并未参与,故更有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重点对债权债务等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记者:有无对虚假诉讼、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采取新的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2016年专门出台了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这次的《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了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外,同时还在《通知》中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裁措施。例如,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发出司法建议,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一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特别是虚构债务构成合同诈骗等犯罪的,要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通过进一步要求落实对参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的各种制裁措施,来警示通过虚假诉讼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相信,上述几点要求得到严格执行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的发生。

记者:据了解,社会公众对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十分关心。关于这个问题,请您也谈谈看法。
  答:目前社会公众对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形成的债务,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十分关注。我们认为,上述债务不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所谓个人债务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以此为由起诉主张“债权”,人民法院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支持。为此,《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问题其实有以下情形:
  一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显然,不管是在赌博时输钱赊账所欠下的赌债,还是没钱吸毒时向毒品出售者赊购毒品所欠下的毒债,都是在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二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借款目的而出借资金,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情形,基本解决了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的个人需求,而让夫妻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

记者:前面列举了一些“夫妻共同债务”不予保护情形,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夫妻另一方依法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情形。此时,会不会出现个别媒体报道的夫妻另一方因被人民法院适用二十四条判令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而出现“无家可归”“无钱治病”“食不果腹”等悲惨情形?
  答:据我们了解,目前暂未发现您所称的上述悲惨情形。事实上,二十四条只是司法审判的实体裁判标准,只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本身并不会导致上述情形出现。上述情形即便出现也只可能是因个别司法行为不规范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时,一直秉持“生存权高于债权”的基本理念。早在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必需费用、义务教育所需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了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例外执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房屋。这次《通知》中重申了上述理念并强调了要在执行中依法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我们相信,只要严格按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处理,绝无可能出现个别媒体描述的悲惨情形。

记者:下一步,贵院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还会有什么新举措?
  答:为更好保护婚姻家事案件中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认真听取和采纳来自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婚姻家庭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正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特别是针对社会公众、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心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争议,加大司法调研力度,条件成熟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编纂民法典。在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分则编纂工作将要启动。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加强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夫妻债权、夫妻债务等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家事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为立法贡献力量。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