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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10大问题最新最完整解读(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体现出经济持续发展背景下不同利益主体呈现出诉求多元化的趋势。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我们认为,上述不正常现象与二十四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小三等目的恶意举债,在目前的社会中的确存在。但是,这些并不存在的虚假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二十四条调整的对象,不能适用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存在的适用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至于生产经营债务,如果经营主体为法人组织,其债务当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企业不能承担且符合破产条件的,则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也与二十四条无关。
  因此,司法实务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是今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问题,而非二十四条本身的问题。
  当然,实务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的误解,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当前,在社会诚信、道德风尚有待提高的社会背景下,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正确处理夫妻与债权人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方面,仍应当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指导工作应当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适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健康诚信社会的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问题历来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也在不同场合,阐释夫妻债务处理的重要性和裁判思路、尺度。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准确、全面理解二十四条的内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解释二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后,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的两款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这次颁布的《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保障、夫妻债务真假判断依据、夫妻一方同意承担债务意思表示的审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的制裁、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的区分、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保护等。可以说,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在案件审理中全面落实《通知》所提要求,应该能够有利于基本妥善解决夫妻债务争议问题。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第一条并不是具体法律要求,而是强调了道德作用。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方面均取得巨大进步,各类社会主体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各种社会关系处理总体是健康向上、和谐稳定的。但也确实存在以个人权利为核心,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有的甚至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在人民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既有夫妻双方为自己利益坑害债权人的,也有债权人与配偶一方勾结坑害另一方的。对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治理,不仅要采用法治手段,更需要用道德方式。这就需要大力弘扬包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良家风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夫妻双方和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因此,《通知》中首先强调了审理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将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相结合,才能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记者:实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次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二十四条让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另一方负担,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是反对二十四条诸多理由中的一条。但该理由忽视了二十四条适用的前提是真实债务。如果债务不真实,就不存在适用二十四条的可能。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院的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而未能查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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