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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大全!(十)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609人看过

四十五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
证件罪(刑法第415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六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刑法第415条)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七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416条第1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十八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416第2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九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417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41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刑法第419条)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十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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