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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裁定书(全文)(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58人看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刑终82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焕晶,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职高文化,住家保姆,户籍地东莞市,案发前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鹏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仝宗锦,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同年5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吴鹏彬、仝宗锦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李彦、俞炜及代理检察员杨斌出庭履行职务。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某(女,殁年34岁)、林某1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当晚偷窃朱某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某及其子女林某2(男,殁年10岁)、林某3(女,殁年7岁)、林某4(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1802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1802室精装修、部分构件材料及1802室、1801室、1902室幕墙的损失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原判还认定,2015年7月,被告人莫焕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路望越中央花园徐某家做保姆时,盗窃茅台酒两瓶;2016年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华发路333弄李某家做保姆时,盗窃同住保姆汪某现金6500元。上述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莫焕晶退还或退赔财物。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二弄6号楼周某家做保姆时,多次窃取戒指、项链等物品进行典当,在被发觉前赎回归还。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放火罪判处上诉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莫焕晶提出:(1)其没有想过、也不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2)其只用手机搜索过打火机自燃的信息,其它关于火灾的关键词搜索记录系手机自动跳出后点击浏览,并未刻意搜索。(3)其没有引燃沙发、窗帘的主观故意。(4)一审认定其在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5)物业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公安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的基本原则,上述因素均应作为酌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节。(6)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候,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综上,认为一审认定其放火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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