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司法解释
《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12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提出探望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正确塑造的重要意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地方司法性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第三章同居关系纠纷(三)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至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首先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同样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专家视点】
1.值得注意的是,父母离婚后,除一部分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外,还有一部分是要生活在再婚的家庭里,其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拟制的血亲关系,从法律上讲,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依法当然地享有监护权。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的监护权,是应当让位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母,还是由子女的生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共同履行监护职责,法律需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血缘和抚养对人均存在重大影响,但是,血缘对人有种更深的潜在束缚,因此,除继父母子女间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外,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应当享有日常生活的监护权,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仅存探视子女和教育子女的参与权,但在处理有关子女生活中的重大事宜时,子女的生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的意见发生分歧时,除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外,继父母一般不能取代生父母的最后决定权。
——孙若军:《论探视权的立法和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02年第3期。
2.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标准的。这种划分标准欠缺正当性。因为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没有关系,人为地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际上是有意夸大两者之间的不同,把人们的视野转移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婚姻关系上,把父母的结合是否得到社会认可的责任转嫁到了子女身上。最初作此种划分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非婚生子女告诫社会大众非婚性行为是可耻的,以防止非婚性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的神圣性,而目前的任务在于对非婚生活方式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而非婚生子女正是立法者关怀与保护的目标,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及法治对平等公平的价值追求产生矛盾。
——王薇:《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