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594人看过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彭某;被告:肖某甲。

2014年以来,彭某与肖某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2015年10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名肖某乙(现随肖某甲生活)。2016年9月10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儿子肖某乙由肖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肖某甲自行承担,待儿子肖某乙十周岁以上时可由其自行选择跟随彭某或肖某甲共同生活;肖某甲抚养子女期间彭某有权随时探望儿子肖某乙,肖某甲应予协助。协议签订后,儿子肖某乙一直由肖某甲抚养至今,彭某因探望权问题与肖某甲产生矛盾,2017年1月,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协议签订后,2016年10月肖某甲才把孩子带走,不让我探望,我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探望孩子,请求法院支持我探望孩子的权利。


被告辩称:双方就探望权问题虽已达成协议,但我与彭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孩子肖某乙属于非婚生子,彭某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肖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与被告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随意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有稳定的收入,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稳定收入,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肖某甲于2014年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生育男孩肖某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对其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并享有子女探望权。双方于2016年9月10日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要求探望非婚生男孩肖某乙,肖某甲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但随时探望,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双方生活、工作和孩子的学习情况,确定探望的时间和频次。判决:准予原告彭某每月探望肖某乙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以4小时为限,探望在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肖某甲予以协助。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探望权行使的一般权利主体为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法律有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仍然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产生的前提是父母离婚后,而享有该权利的只能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享有该项权利。该规定似乎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父母,排除在享有探望的权利人之外,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探望权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生育子女不再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和基础,这就导致了不少子女的出生并没有建立在父母合法有效的婚姻之上。如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解除同居关系的父母。其他如通奸、强奸产生的父母。以上父母,也应该享有探望权,成为主体之一。


(2)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一般不会单独行使,而是附属于抚养权而行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探望权等诉讼标的的同时,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探望权的请求,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如当事人未提出,也应当行使释明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3)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利时,要按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结合第38条的规定,充分保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而不是要以离婚为要件,如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也要保障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是否是非婚生子女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共同生活的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子女是收养的,要提供收养的手续等证据,如若被告承认子女系非婚生子女的,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请求探望非婚生子女的,并不以离婚为条件,如同居期间抚养权纠纷的,没有登记结婚,自然不能以离婚为条件,因此,探望权纠纷并不以离婚为唯一条件。


(3)被告以非婚生子女为由,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