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一般有保险公司承担,除非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
(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
第四十三条[停运相失】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族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
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停运损失数额的,可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合理停运期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