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承担的主体应是保险公司和侵权责任,受害人不应该承担。作为受害人来说,受伤住院,用药均是医生根据其伤情决定的,作为受害人自己并无权力选择用医保用药还是非医保用药,受害人受伤治疗是以恢复健康为目的。交通事故是侵权纠纷而非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数额。
《(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第二十八条 [医疗费]受害人主张医疗费,应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证据,以实际支出的费用确定医疗费数额。
当事人对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产生争议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鉴定意见明确该费用必然发生的,可予支持。但受害人实际治疗后就超出法院支持的后续治疗费数额部分再行主张的,一般不予支持。
非医保用药费用可适用下列方式计算: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超出限额的部分,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