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所以将“常回家看看”作为单独的诉请向法院提出,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和执行比物质赡养义务的判决和执行要困难得多,就像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样,你不能把小孩子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强行带到某个地方去保障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行使探望权,所以,精神赡养主要还是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