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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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维权要点(一)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167人看过


近日办结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今天和大家分享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的维权要点或者注意事项,后续有空进行深入研究后再行分享我认为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的一些难点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代理原告。原告为个人,被告系一家注册在上海市嘉定区的公司,有商业特许经营经营资质证书,原被告双方于20174月签订有店铺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相关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支付授权合作费用5万元,其中包括4万元的品牌以及平台使用费用还有1万元的保证金,合作协议约定1万元的保证金可在合作期限届满并且原告无违约时可以全额无息退还。后原告在支付5万元合作费用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开设合作协议项下的店铺,被告亦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合作协议项下之服务。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授权合作费用,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协助处理本案。

代理经过:

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

知产案件在上海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在起诉时被告公司在嘉定的知产案件应该是在普陀区法院起诉;但是合作协议约定了本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依照合作协议应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选择嘉定还是普陀呢?最终我选择普陀法院,理由是:本案诉请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期满终止但是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是否适用特许经营合同相关规定对本案裁判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合同性质的判断是律师专业性的体现,同时普陀法院作为集中受理知产案件的法院,其立案庭对于案件性质的把握应该比不受理知产案件的嘉定法院好,向普陀法院申请立案比起嘉定法院应该不易被退回或者移送。

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在我申请网上立案后不到两个工作日,普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就电联告知我说,知产案件不接受网上立案,让我把纸质材料邮寄至立案庭窗口,如此,便完成了立案材料的接受。

无奈的是,从八月初寄出立案材料到后面突然收到电话通知开庭,已经是12月中旬了。说是通知开庭,仅告知时间地点,没有案号,没有短信,没有承办人员……那估计就是谈话或者调解了,我心里想,但不管如何案子有新消息好过没有消息的那种忐忑。

所幸,1229日签署了调解协议,案子可以告一段落了。

大家可结合以下情况以律师视角思考并解释一下接受调解的考量因素:

  1. 本案调解时普陀法院尚未立案,诉前调解案号都没有,此外,202111日后原应由嘉定法院管辖的一审知产案件由普陀法院集中管辖改为由杨浦法院集中管辖,那么问题来了,本案是否适用管辖不变原则?普陀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还是移送杨浦法院?

  2. 在本案调解之前,被告已有少量类似案件调解结案,有少量案件尚在处理中。

  3. 在本案调解之前,被告有劳动争议拖欠工资案件尚在处理中。

  4. 原告委托前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表示公司困难可能申请破产;调解本案时被告代理人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望适当降低金额并适当延缓支付期限。

    调还是不调,客官你怎么看?

    本律师认为:兵贵神速,入袋为安。打官司咱不怕,但拿到钱才是正经事儿~

     

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维权要点以及律师建议


第一个:签合同前注意做对方的尽职调查,对方的身份很重要。

    首先,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以合同中特许人以个人身份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可以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加盟费”的。

    其次,我们可以用企查查APP查询一下特许人的工商信息,在该APP的“知识产权”一栏“资质证书”里面能显示有经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资格证明;当然,我们也可以登录这个网站就可以查询了(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我们可以点击“特许人”名称查看更详细的备案信息。通过企查查APP还可以查到该公司涉诉案件信息以及一些其他你可能会关注的信息,这样你再来决定是否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该公司无经过备案的特许经营资质以及授权使用的商标或者经营资源非为该公司所有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图文中阐述。

 

第二个:将影响你签订合同的因素以及合同目的落实到合同文本中。

    这实际上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意思是特许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很多影响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合同的关键信息(比咱们第一条自己做“尽职调查”还要全面的相关信息)。

    这个其实也很好理解,投资有风险不假,但是你去做加盟最主要的还是为了挣钱,特许人在那里口头说的天花乱坠说做他们这个这个如何挣钱,然后你云里雾里把钱一交,后面又耗费资金开了店,结果亏本了,就想问特许人退钱,这个时候你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合同)这个钱就很难退给你了。

    而上述许可人应该主动披露的信息是影响合同成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信息,如果许可人不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应该主动披露的信息至少应该将你认为最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写进特许经营合同里面。


第三个:合同的具体名称是加盟合同还是合作协议不重要,能否体现经营资源这四个字对合同性质的判定非常重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落脚点在“经营资源”四个字上面,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都可以是经营资源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签合同的时候是协议还是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的内容是否能体现一方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另一方使用,如此方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有利规定。

  前不久有个客户说有个加盟合同纠纷让我帮忙看看能不能打官司,把合同发给我一看《技术合作协议》,内容是客户委托某公司进行技术培训,然后把本来应该属于“加盟费”性质的合作费用拆分成好几个小收费项目,这样的案子标的额小,维权难度大,后面我婉拒了代理该案。


第四个:需要支付的费用明细以及与之对应的服务内容。

   这个与上面的第三个提示点有关,在合同的正常履行阶段会影响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接受的具体服务内容,在合同解除后会影响到许可人应该退还多少钱给被许可人,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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