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时,如何继承房产有讲究
一、背景缘由
有很多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比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对应的就有人认为出嫁女不享有继承权;又比如“儿子才能传宗接代”对应的就认为男性应比女性继承份额多。也受制于男女力量对比差异,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宜时,女方往往是妥协方。继承问题,是一个家庭(家族)的财富传承问题,其实更是优良家风的传承问题。在处理夫妻一方去世留下的房产时,如何进行妥善处理,的确不能马虎。
二、基本做法
确定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主要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方式,本篇案例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以及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例中当事人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确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有顺序,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
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配偶尚在,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子女有二,故本案中应有三名第一顺序继承人。
确定遗产范围及遗产状况。
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留有房屋一套,产权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
故应将属于其配偶的产权份额部分先析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方发生继承,即本案中遗产确定为系争房屋的一半产权。
遗产状况:该房屋原系公房受配而来,原受配人是被继承人及其配偶还有其女儿,后女儿出嫁搬出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二室户,目前由被继承人配偶居住一间,另一间堆放其女儿杂物,女儿偶尔因照顾母亲在另一间房屋居住。
确定继承方案。
女儿认为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儿子则主张系争房屋全部由
他继承,并欲将姐姐杂物搬出,被继承人配偶无明确态度,三方无一致继承方案。
第一次沟通,女儿表示要住进去,主张自己的居住权。我们认为,女儿虽系公房原始受配人,但其出嫁后于他处同其配偶有新受配房屋,应视为其丧失了原公房的居住权。该房屋现为产权房,应继承并取得产权份额后才能享有居住权;而儿子主张其继承全部房产份额显然无法律依据。
第二次沟通,女儿表示自己要打官司,主张继承房屋产权份额并居住进去,被继承人配偶则表示,如果女儿要打官司则自己就去寻短见。女儿告知母亲,现就继承父亲遗产无法达成一致,打官司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但多次与母亲沟通无果。
第三次沟通,女儿表示,母亲情绪激动,自己需要照顾好母亲。我们建议,法定继承诉讼暂缓,等被继承人配偶百年后再一并处理房屋继承事宜为妥。
三、主要成效
当事人知晓了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亦清楚了自己对于系争房屋的继承权利不因外嫁而丧失,不因性别而增加或减少;暂缓诉讼避免了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
四、推广价值
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具体继承事宜的办理不能仅仅取决于继承事由出现,继承事宜的办理更要顾及亲情伦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往往生前未留有遗嘱,配偶欲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还需要取得其他继承人配合,这为办理继承事宜造成不便是一方面;而其他继承人如主张继承系争房屋则势必影响到被继承人配偶的居住便利,甚至在继承人中也会产生新的矛盾。所以实际生活当中,一般都是在夫妻双方均去世后再办理继承事宜,这样矛盾尽量不牵扯上一代,能让上一代安享晚年。但其实,不管如何,订立遗嘱确实能有效减少争议,订立遗嘱的观念应在社区中进一步推广开去。
秦仁普 律师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