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秦律师,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学习,感觉房产证上加名也没有什么用,你怎么看?
秦律师的看法:我们要分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从夫妻内部关系来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裁判规则,不再单纯以“是否产证上登记加名、是否上产证”为判断房产是否有份额或者房产归属的唯一标准,旨在打击以短暂的婚姻为手段而获得巨额财产“捞男“、“捞女“,平衡保护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利益。给大家一种加名无用的假象。但司法解释还有一个核心点是: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又不加名,一方婚前的房产是无法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闪婚加名又闪离,结果可能是0;结婚10年、20年但对房产没有约定份额又不加名,离婚时还是0。
◎从外部关系来看:加名当然有作用。体现在对房屋进行处分时需要遵循共有的规则,一方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设立居住权受到限制;另外,在给予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比如100万的债务,如果房产的价值是80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加名字的房产会被全部列为执行对象,但加名后的房产还能保全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