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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达成居住权协议书,可据此请求另一方办理居住权登记吗?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66人看过

夫妻婚内达成居住权协议书,可据此请求另一方办理居住权登记吗?



大家好,我是秦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被上海市二中院提级管辖的居住权合同案件。案情可以简述为:男女双方都是二婚,女方是外来媳妇,因为男方家人总是来骚扰女方,所以双方就签订了一个协议书,约定:男方婚前房屋为女方及女儿设置居住权,并且男方保证这个房子只能由夫妻双方及女儿居住在一起。协议签订后男方没有给女方和女儿去办居住权登记,男方也不再给女方一分钱贴补家用,女方和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这种案件目前来看还是比较少见的,以后可能会慢慢多起来。我们常见的是,夫妻双方达成婚内财产协议,比如这样约定:男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女方个人财产。这个约定本质上是男方婚前房屋赠与女方,所以按照一般赠与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男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所以一般秦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做好婚内财产协议后就马上去办过户或者去公证处公证。但是像这种婚内达成协议,以男方婚前房屋为女方设置居住权的,还是少见。这里面也隐含一个问题,就是男方是不是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毕竟居住权也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

秦律师的观点是:夫妻之间以一方婚前房屋为另一方设置居住权的本质是将婚前个人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使用,有道德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性质,不得任意撤销。另一方面也符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的规定。此外,基于物权和债权的二分原则,登记本来就是居住权作为物权设立的要件,也是债权向物权转变的必经程序,基于居住权合同有效,就产生了产权人配合进行居住权登记的义务。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婚内以一方婚前房屋为另一方设置居住权,可以请求另一方据此办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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