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值班时经常会有居民问我,秦律师,遗嘱怎么写?秦律师,我自己写了一份遗嘱,你能帮我看看我写的遗嘱有没有效吗?
我来回应这些关切。
自书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法定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样看上去写一份自书遗嘱是非常简单的,仅需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即可。秦律师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遗嘱的效力”应从继承事由发生后再溯及遗嘱人订立遗嘱的那一刻来判断。因此,作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一方来讲,应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有效。
通常而言,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以下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自然人表意受限,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自然无法明确“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后果。
2、遗嘱人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论而言遗嘱人自书遗嘱时就不得有利害关系人及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在场,更不能有其他人胁迫及对遗嘱人实施欺诈。
3、遗嘱人立遗嘱仅能处分个人财产,不得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
还有两个点,虽不至于影响遗嘱效力,但我认为对遗嘱的执行有重大影响:
第一个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留份,依《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持遗嘱继承时,发现遗嘱人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份额的,析出必留份后剩余部分才能参照遗嘱进行分配。
第二个是遗嘱人所立遗嘱表意不清。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位大学退休教师自书遗嘱,内容是“我百年之后,所有财产交给儿子处理,他人不得干涉”。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遗产处分方案因为表意不清,遗嘱就无法执行,等同于无效。
因此,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便于操作,但要让遗嘱有效、便于执行的确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由此还引申出遗嘱见证、遗嘱保管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