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只怪我太着急,没有注意到兜底条款”
秦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件:
男女双方有一个8岁的儿子,共同财产有两套房子,一辆车,银行存款若干,另外男方用自己哥嫂的名字注册了公司,女方在公司担任会计;因男方出轨且家暴,女方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后法院调解女方获得小孩抚养权并获得了房屋不到一半的折价款,调解书有兜底条款:“离婚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拿到离婚调解书快满三年时女方想起这个事情越想越不对劲:在调解时,车子没有提,男方作为过错方也没有给损害赔偿,公司的流水也没有查,至于房子,好像男方说还有多少贷款,目前的市场价多少,但是没有拿出证据,现在想来好像自己才拿了不到一半的房款。想到自己在一线城市养孩子压力很大,男方还时不时拖欠抚养费。女方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以离婚时有尚未分割的财产以及男方有隐藏、转移的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结果法院以离婚调解书有兜底条款“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判决驳回了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离婚这个事情,真的不能急。调解虽然对于定纷止争来讲有独特的优势,但在未了解全部事实的前提下贸然接受调解方案可能会给自己留下一个坑。所以有些案子,该判决还是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