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不想要孩子,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答:怀孕这个事情不是女方单独能完成的,所以,不论是怀孕生子还是因故终止妊娠,都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所以对于“怀孕”我们理解为这是一个“意外事件”。这个时候,男方不想要孩子,不管女方最终决定生下来还是打掉,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主要是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是需要男女双方进行合理分担的。所以,男方如果一分钱都不给,女方可以就这些实际损失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判决基本是一人承担一半。
当然了,如果男方已经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男方给多了,事后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那这种情形下女方有没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呢?因为怀孕是意外事件,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性行为导致的结果,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所以无论是选择生育还是流产,女方在此种情形下均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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