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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导致纠纷的处理

发布者:崔路阳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1日 2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李X为一施工班组包工头,向周X承包一建筑物的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工程款总价为85万,按工程进度支付80%的工程款,验收后支付剩余20%。

施工过程中,每次领工程款李X会先向周X出具支款凭证,上记载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共领到工程款**万元(数额为前数全部累加,同时销毁前面的凭证2014年12月4日李X出具一张支款凭证,数额为65万元,2016年竣工验收后,周X拒不支付剩余剩余20万,导致本案。

原告起诉后,被告出具三张支款凭证,分别为2014年6月的15万,2014年12月的65万,2015年2月的5万元,以证明款项已付清。

代理人综合案件情况,分析:1、双方的资金流水记录只有65万,周X认为有现金支付却提供不了取款记录等相关证据;2、合同约定验收后支付尾款20%,在未验收时付清款项,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3、支款凭证明确表明为共计,而不是当次领款;4、2015年2月的支款凭证数额存疑,该凭证有伪造嫌疑,要求笔迹鉴定;5、结合周X向李X的转账记录,与周X获得工程款的记录可以吻合,分析,周X没有垫付现金的情况。

最终,负责人的法官通过走访建设单位、劳动局、及相关证人,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关于2015年2月5万元的支款凭证,被告也承认了伪证。

李X得以顺利维权。

二、案件点评

1.分析涉及合同的案子要紧密结合合同约定,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往往存疑;

2.主动去了解当地本行业的行为习惯;

3.调取相关联的合同加以分析,可以发现端倪,本案中,代理人就发现了两级承包的资金流向极度吻合的有利因素;

4、维权要及时;

三、建议或意见

1、建设工程领域,各种分包转包,情况极其复杂,合同签订前建议咨询律师,以免维权受限;

2、工程款的支付建议约定相关账户,可以不出具相应的凭证;

3、有纠纷时及时沟通,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发出律师函,有利于保留证据。

如有类似困惑,欢迎来电咨询,186507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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