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或者在交往中,女方怀孕了,她不想要孩子,于是自己去把孩子流产了,男方能以没有告知男方,侵犯男方生育权为由为由,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例:
甲女乙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5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甲女认为乙男的父母干涉其生活与工作,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乙男眼看无法挽回,也同意离婚,但以甲女曾经怀孕,却不生下孩子,故意把孩子流产掉,侵犯了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的问题(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依法行使生育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女方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即使甲女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也不构成对乙男生育权的侵害,乙男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因此,乙男对于原告私自流产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甲女补偿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也就是说,生与不生,女方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