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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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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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发布者:陈剑萍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8人看过


夫妻之间往往两个人的经济能力有差异,一方挣得多,另一方挣得少,甚至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或者因为生病,因病致贫,失去工作,导致经济条件入不敷出,无法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的可能性吗?

     案例:

    A与B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后A因患尿毒症,每个月透析等均要去医院做治疗,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因透析每个月要去医院好几趟,致使A无法正常上班,也无法做其他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B在A生病期间既不承担A的医药费,也不给付A相应的生活费、医药费,因此,A要求B支付生活费等费用。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法院最终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要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一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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