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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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等聊天记录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发布者:陈剑萍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505人看过

  案例一:微信内容能否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双方当事人没有传统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条等物证,出借人仅能提交其用微信转账给债务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债务人归还出借人欠款。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现实生活中视听资料证据往往是动态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

  而电子数据证据更多是静态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等都是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

  庭审中查明的情况:

  去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称自己缺钱款归还信用卡欠款,打算向胡某借款1.5万元。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某的银行账户。此后,方某迟迟不提还款,并翻脸不承认。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庭审中,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某汇出的1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某的钱款,并提出曾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密码告诉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根据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

  法院最终作出方某和胡某借贷关系成立,方某因归还该笔欠款的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本案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实中,凡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许可采纳。

  总结: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数据形式,微信内容不仅能够成为人们违法犯罪的实体构成要件,而且已经成为刑诉法和民诉法上的法定证据形式。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原有的物证、书证、各类言辞证据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在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的案例中,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所以,微信账号聊天内容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来提交的。

  案例二:微信内容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李小姐2012年在一家设计公司做设计师,可是公司并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李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而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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