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就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固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讨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除以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