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晖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代理词

发布者:王晓晖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2978人看过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xx诉武汉xx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91838元,计算标准是26902元/月×3个月+26902元/月÷21.75×9天。2017年2月至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902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拖欠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2018年1月份至3月份未上班一事。

2、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188005元,计算标准是26902元/月÷21.75×76天×200%。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可知,申请人每周单休,每月应出勤26天,超出法定计薪天数21.75,申请人属于休息日加班,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即按照每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3、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工资且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自2016年7月4日入职,2018年3月13日离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16年武汉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866元,折算三倍为15466.5元。

4、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295922元(26902元/月×11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5、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19790元,计算标准为(26902元/月÷21.75×8天×200%)。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申请人每年可享有5天的年休假。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