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张女士系黄连村的村民,户口与其父母一起登记在村,从小在村里长大,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后因为外嫁到外地,线黄连村拆迁土地补偿方案中没有张女士,张女士与村委会干部理论无果,特来咨询律师。
二、律师答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张女士作为落户在村的成员,在该村生活,因外嫁才迁到外地,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土地,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与其他成员分得同等的款额,故可以主张与其他村民同等分得征地补偿。
2、 村所作的分配方案是否作出,如作出且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你这边可以以在实体内容上存在问题来反驳,以张女士系"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征地补偿费,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侵害了张女士应享有的同等财产分配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风险提示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在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以及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因此单户籍登记在村里可能不被认可,还要看张女士以土地为基本保障收入以及是否买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待遇,而不享受城镇医疗待遇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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