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某为案涉两矿区的大股东,并负责现场管理,期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1341.26万元。
若罪名成立,非法采矿罪案值50万以上,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真研究了全案卷宗材料,发现涉案矿区历史渊源复杂,在这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应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紧扣“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最终形成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词,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无罪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词全文
辩 护 词
——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尊敬的检察官:
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卢福东、占泳漳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涉案某矿区存在时间已久、历史渊源复杂,几经转手,且一直处于持续开采经营的状态,足以让人相信这是个合法矿区。
1、某矿区是由某公司于某年成立,该矿区先由某厂承包,后由某某公司承包,再由如今的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包,三十年间,公司和股东几经变迁,但矿区一直都处于持续开采经营的状态。王某某于2018年7月承包的某1矿点和于2018年5月承包的某2矿点只是某矿区众多矿点中的两个小矿点,在王某某承包期间,其他大矿点皆处在开采状态,且多年来所有矿点基本上都处于不间断持续开采的状态,所有的这些都足以让王某某相信开采是完全合法的。
2、王某某多次供述称“有在公司二楼大厅看过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之类的证件,这些证件都挂在大厅墙上,由某甲公司统一保管。”既然采矿的相关许可证件都公开悬挂在公司大厅的醒目位置,不只王某某,一般人都会普遍认为采矿是合法的。事实上,采矿许可证件确实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仅仅如此,相关职能部门每年都按规定对采矿许可证进行例行的年检,年检合格后予以公告。几年来,某某矿区的采矿许可证每年都年检合格。
王某某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他始终相信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年检合格的公告是真实的。按照王某某的认知,其采矿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3、王某某是从某甲公司的股东朱某某的手中承包了矿点。据王某某供述,他承包时,朱某某向他说这两个矿点都是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放心开采。朱某某是自己几十年的朋友,同时又是某甲公司的大股东,王某某相信了朱某某;况且朱某某也入股了这两个矿点,这更加让王某某相信开采是合法的。
二、王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1、朱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称,将某2矿点承包给王某某的时候,此时该矿点已经越界,而这只有他和同样也是某公司的股东胡某某知道。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朱某某和公司肯定是不会让承包者知道真相的,王某某和其他承包者一样都是被蒙在鼓里的。其主观上无法明知或应知是非法开采。
2、王某某承包后,除了向朱某某支付巨额的承包款外,还要向某甲公司缴交矿点地费、酒水费、工人保险费、电费等费用,受某甲公司的领导管理,听从某甲公司的指挥安排。而某甲公司并没有人告知王某某矿点的四至界限在哪里,有无超深超量越界开采,也不见某甲公司派人到矿点测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等。
3、本案并不存在所谓的“超量开采”,因为没有人告诉王某某其开采量应该是多少。有的只是尽管开采,越多越好,某甲公司只是希望王某某他们尽量多开采,公司可以多收矿管费。
4、王某某承包的某1矿点没有分红,某2矿点虽有分红几十万元,但远远不够投入的成本,王某某将矿点卖掉后也是亏钱,他并没有从承包的两个矿点中获利。
三、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某某矿区老板的极度贪婪和相关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渎职!本案首先应当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政府官员问责。
矿区30年来一直在持续开采,期间,即便国土部门也曾要求过停采整改,但也只是停几日就恢复开采。显然,停采整改只是一种形式,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长期打击不力、长期放任非法开采,检查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据林某某供述,国土部门曾有几次到某某矿区进行检查,早在2013年、2015年检查的时候国土部门提出超深开采,要求矿区整改回填,此时国土部门就知道某某矿区存在非法开采的情形。林某某称“国土叫我们矿区在表面工作上要先做好,在矿区上多栽树、修水沟、做安全设施。”
在2019的时候,国土部门检查矿区,针对矿区越界超深的开采行为,虽出具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采,但接到通知后,矿区并没有停采,而是继续保持生产。某甲公司为何敢无视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林某某称他多次向老板报告国土局到矿区检查的情况,而老板们总是说“他们会处理”,每次检查都被老板们摆平了。
2、某某矿区的采矿许可证每一年都顺利通过年检并公告,矿区的安全许可证三年更换一次也都没有问题,这意味着采矿有政府的行政许可,采矿是合法的。
《福建省采矿权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规定》第五条规定,采矿权人申报年检应向年检机关提交包括年度报告书、采矿许可证副
本、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而据林某某供述,该矿区的年检工作,只需要他提供缴交的发票给某某地质大队,其他填报工作是某某地质大队帮忙填的,也未提交所谓的年度报告书,林某某作为矿区年检工作的经办人居然答不出年检申报需要的具体材料!《福建省采矿权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等情形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某某矿区明显存在的越界超深开采情况,国土部门作为监督审批机构,监管不力,审查不到位,使得非法采矿的某某矿区年检年年顺利通过,以及某某大队作为专业的第三方评定机构,本应是最客观中立的角色,但其居然明目张胆帮助非法矿区办理年检工作,这是何等的荒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历史原因,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真正应当被追究的应是已获取巨额不法利益的行为人和严重监管不力的政府官员;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谢!
辩护人:卢福东律师
占泳漳律师
法律一角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