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结婚二十年后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的名义向男方单位申请分得福利房(无产权)。离婚协议书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进行分割,双方已分割该房屋内一人两间房的居住权。离婚后时隔十多年该房屋要拆迁,现拆迁办认可男方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女方得知该房屋拆迁提供离婚协议是否享有拆迁补偿?
答:
争议房产属于未取得产权的公产住房,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应属有效。你的居住地是江西省,因《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并未对拆迁补偿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故拆迁补偿人的范围需要根据与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基于你描述的事实分两种情况为你解答。
第一种情况,《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将实际居住使用人纳入了拆迁补偿人的范围,则你可以将离婚协议复印件提交到拆迁办,并与拆迁办说明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向拆迁办主张按照房屋使用权的现状分配拆迁补偿款。
第二种情况,《拆迁补偿协议》中未将实际居住使用人纳入拆迁补偿人的范围,而是以权利证明文件如买卖合同、承租协议记载的权利人即你前夫来确定拆迁补偿人的范围,并且拆迁办不认可你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能作为享有拆迁补偿的凭据,则你可以在你前夫获得全部拆迁补偿款后与其协商分配该笔补偿款,如果你与你的前夫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司法实践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你的前夫向你返还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对该房屋居住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拆迁这一事实使得居住利益丧失而得到拆迁补偿款利益,你可以向法庭提交离婚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证据以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