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中的法律问题错误辨析
9、 口头遗嘱一定有效么?
苏大强在遭遇生病的情况下,受影响变得沉默寡言、举止古怪,说要立遗嘱,非要把家里人都叫到面前。这样的口头遗嘱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对于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因此,苏大强这次“立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有效情形,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