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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养子女有义务给付抚养费吗?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38人看过

婚姻存续期间因男方不能生育领养了一个孩子,离婚约定孩子归女方,男方可以探视但是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男方有了新家庭后,口头表达和孩子脱离关系,不再探视。抚养费之前就一次没有给付过,请问他口头表达的脱离关系有效吗?可以要求他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吗?他不给付抚养费的话将来孩子对他有赡养义务吗?

答:

需要确定你们是否为合法的收养关系,从而进一步分析抚养关系及赡养关系。

第一种情况,如你们在领养时按照《收养法》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你们收养的孩子还未成年,那么男方口头表达的脱离关系无效,他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男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仍可向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对于男方不给付抚养费,子女是否依然负有赡养义务,一般认为赡养义务不以抚养义务为前提,子女仍负有赡养义务。

第二种情况,在领养时未按照《收养法》规定进行登记。因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你们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解除收养、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或者对男方的赡养问题了。此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未解除,孩子的生父母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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