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还有效么?
答:除了遗嘱之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的遗产分配形式——遗赠。遗赠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但往往天不遂人愿,会出现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那么此时,之前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呢?
下面,就用一个案例解释这个问题。年迈的李某父母亡故,膝下无子女。2015年4月李某立下一份书面遗嘱:“我在某村拥有三间房屋,终年后,我的三间房屋送给侄子。”然而,2017年8月,李某的侄子不幸遇车祸死亡,同年10月李某病故。那么,李某的遗赠是否还有效力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情况下,原有的遗赠将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侄子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将财产赠与侄子的遗嘱将失去效力。
一方面,需要明确遗赠的生效要件。遗赠是遗赠人在生前用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遗赠人死亡后才能产生受赠财产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遗赠人的死亡是受遗赠人实际取得遗赠财产的前提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受遗赠人李某的侄子先于遗赠人李某死亡,所以李某的遗赠将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之前立的遗嘱归于无效。同时,遗嘱中涉及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一方面,遗赠无效之后,遗赠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李某的遗产将由下列继承人按顺位继承。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李某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李某的遗产三间房屋应当由国家或者李某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