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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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后亲生父母把我送给他人,现在又要与我相认,我有义务赡养他们吗?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我刚出生一个月时被亲生父母抛弃,因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而他们想要一个男孩。我的养父母当时因结婚多年没有孩子,所以抱养了我,并没有支付金钱,20多年来我一直不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现在亲生父母想与我相认,我不同意,假如以后他们缺钱或者生病了,我需要赡养吗?

答:你对生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需确定你与养父母之间是否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一种情况,你与养父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依照《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依照《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3条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如果养父母在收养你时办理了合法的登记手续,你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对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第二种情况,你与养父母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即你的养父母在收养你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收养法》第15条、第25条规定,你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在你刚出生一个月时就把你抛弃的生父母,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赡养义务不以抚养义务为前提,一般倾向于仍负有赡养义务。同时,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生父母确有困难时,你可在能力范围内帮助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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