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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委托人能否拒付中介费?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577人看过


华先生通过网络购房平台,看中一套二手房,就在当天和卖家孙某、甲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卖家孙某交付了定金10万元,约定中介费在实际过户登记完成后再交。但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合同签订后仅仅过了一天,卖家孙某告知其得知,其妻子在一个月前曾就这套房子与乙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而且房产证原件也在乙中介公司处,因此根本不可能再与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此后,华先生与甲中介公司的主持见证下签订了解约协议,解除了买卖合同,拿回了定金10万元并获赔违约金8万元。但因甲中介未向孙某主张赔付中介费,反而转而将华先生诉至法院,追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中介费。华先生想知道,甲中介并没有审查孙某的房产证原件,才使孙某“一房二卖”导致合同违约,华先生有权拒付该笔中介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华先生有权拒付该笔中介费,甲中介公司依法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

本案中,甲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应当知道出卖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可能导致出现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但其并未积极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反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最终出卖人却因已与他人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而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属于“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华先生与孙某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甲中介公司明知双方解约的原因及经过,却没有对佣金负担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事后却要求华先生承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报告义务。据此,网络购房平台依法不得要求支付佣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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