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数码产品经营的张先生委托一家专门从事外贸经营的中介公司代其购买一批数码产品,双方就此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中介公司在购买数码产品后运到张先生店铺所在城市进行交货。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外某公司购买了一批数码产品,并按照约定将数码产品送到了张先生店铺所在的城市。但货到后张先生一直未来提货,中介公司也迟迟联系不上张先生,因该批数码产品货值较高,中介公司也不便一直代为保管,此时中介公司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在张先生本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领取货物,如果张先生在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及时领取货物的,中介公司有权提存该批货物。
本案中,委托人张先生在委托中介公司代其购买数码产品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地点及时领取委托物。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及时领取该批数码产品的,应当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在中介公司催告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该批数码产品的,中介公司有权提存,提存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