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车辆停放在某小区管理区域内,其无视物业挂牌提示:墙皮有发生脱落风险,坚持违规停车,最终导致车辆被脱落墙皮砸损。关于本案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该小区物业公司主张已提示告知墙皮脱落存在的危险,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维修义务应由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故其对该事故发生其不存在责任,那么,物业只提示风险但没有采取措施规避风险,是否可以免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不能仅依据尽到了告知义务就免除赔偿责任,其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应按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及服务义务,其主张已提示告知墙皮脱落存在的危险,但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对危险位置进行管控及维护,造成车辆受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进入小区公共区域内亦应按固定划线位置停靠车辆,故在本起事故中亦应自负部分责任。故法院依据本案发生的事实及双方责任,综合认定该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