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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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工程建筑 |598人看过

Q:我负责的施工队在承接某公路维修工程期间,在路边设置了简易绕行提示牌,但小张夜里骑摩托不慎在该路段摔倒,造成骨折,我们有责任么?A:道路施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路面不具备正常行驶条件、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晚间驾车驶入施工路造成人身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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