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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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XX有限公司与杭州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戴丽萍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浙江省杭州市XXX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8民初XXX号

原告台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6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日,原告小股东方的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通过椒江农商银行分三次向被告转账,每次200万元,共计600万元。虽然银行扣款业务自助回单上的附言显示“暂借款”,但原告未在公司找到与被告的600万借款合同。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共计600万元不当得利,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将该款返还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汇款给答辩人系履行投资人职责,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国有控股公司,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均须办理规范的内部审批手续,负责对外支付款项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小股东方的经办人员的说法。其次,该600万元汇款项系分三次,两个工作日转账,不是在连续的一个较短时间段内发生的业务,故因操作失误的说法不符合常理。答辩人系原告委托其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成立和运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原告公司董事会的愿景及原告方大股东XX有限公司的要求,即成立原告公司自己的XX电商平台,以促进净化市场、规范购销行为、为未来新的营销渠道做好准备,提高市场集中度等。答辩人的人、财、物及宣传等都是由原告决定并进行全方位支持。2017年上半年,由于原告控股大股东与自然人股东产生分歧,原告陆续停止了对答辩人的各项支持,导致答辩人经营陷于困境,无资金支付到期员工工资及房租等,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资金,于是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600万元款项。原告向答辩人提供资金是履行投资人法律义务,该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原告故意回避双方存在投资关系的客观事实及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做法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双方是借款关系还是投资关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都应该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现原告认为找不到借款合同就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故本案原告的主张,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银行两次转账200万元,合计400万元,均备注暂借款。2018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200万元,备注暂借款。现原告主张上述转账系因操作失误为不当得利,被告主张上述款项系投资款,而引起纠纷。

另查明,被告股东为XX、XXX、XXX、台州市XX企业(有限合伙)。于1990年4月2日成立。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银行扣款业务自助回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依据原告系于两天分三次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情况,故对被告关于原告主张操作失误说法不符合常理的抗辩,予以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转账备注为暂借款,现其以与被告无借款合同而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台州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台州X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台州市妇女儿童服务中心等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9
  • 擅长领域:继承、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