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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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姐说法│以爱之名“强行”带走孩子,究竟是“爱”还是“害”?

作者:戴丽萍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8次举报
2021-11-03


【案情简介】

Z(男)和S(女) 均为独生子女,家庭条件优越,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子。本应非常甜蜜的小家庭却因双方性格不合、遇事无法沟通趋于破裂,两人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同年9月,男方带了几个亲戚开车来到女方娘家所在小区门口等候,趁女方母亲带着外孙出门游玩之际,将女方母亲推倒在地,当众“抢走”孩子,此后近一年半时间男方一直将孩子“藏匿”,不给女方任何探望机会。为了能见到孩子,女方多次通过亲戚朋友、街道、派出所、男方单位等与男方协商探视孩子一事,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期间双方家庭还发生数次语言和肢体冲突,女方也因长期见不到自己的孩子精神几近崩溃。



【案件处置】

2020年1月,女方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则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双方互不让步。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及时将本案情况向当地妇联进行了汇报,妇联第一时间作为“娘家人”介入并开展了走访、劝导等工作。在法庭调解过程中,除了婚姻家事庭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参与外,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协调。大家融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人情伦理,与双方和双方亲戚进行充分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离婚;2.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各方在抚养期间对另一方的探望行为予以协助。本案最终经调解结案,孩子的抚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重新回到父母怀抱,双方家庭长期以来因为争夺抚养权积压的尖锐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规定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规定基础上,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了归纳性提炼,并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结合本案,男方企图通过抢孩子或藏匿孩子,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做法,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首先,因为这种“以单方强行将未成年子女脱离原生活环境的方式达到‘占有’目的”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其次,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依法享有的受抚养和教育权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了抚养权和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亲权延伸,兼顾了父母和子女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离婚纠纷中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亦应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江苏、深圳等地区的法院在离婚和抚养纠纷中对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孩子由另外一方直接抚养。


【案例反思】

司法大数据显示,离婚案件当事人最多的牵挂,不是房子,不是车子,而是孩子。实践中有不少的当事人因孩子的抚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有的甚至演变成了两个家族之间的争斗。有些当事人在“留住香火”、“孩子由自己带才放心”等观念影响下,采取极端手段强行带走孩子,东躲西藏,阻止另一方探望和抚养,这些不当做法不仅加剧了夫妻双方和彼此所在家庭的矛盾,更会使孩子无法获得稳定且具安全感的生活,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人父母,不能自私地将孩子作为“私有物”,应当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尽到应尽的责任,真心呵护和关心孩子,尽量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保证孩子在一方的直接抚养下也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切不可以爱之名“抢夺”“藏匿”孩子,对孩子与另一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人为造成阻断,这样的行为是“害”而不是“爱”,最终受伤害的是自己的孩子,也必将受到社会大众的批判和法律的否定。





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合同纠纷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1331020********29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