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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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五)

发布者:王迎青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678人看过

接(四)

(十)抢夺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4)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严重情节”,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致一人重伤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六级以下残疾在伤情幅度内酌情考虑。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五至八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抢夺或者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四)至(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从轻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建议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以六个月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至一千元;

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建议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以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惯犯;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十一)职务侵占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至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超过1000万的,每增加50万至100万,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走私、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系初犯的;

(2)所侵占的数额已全部退赔,或虽未全部退赔但已和单位达成协议并取得单位谅解的;

(3)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3)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未退赔或虽已部分退赔但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二)敲诈勒索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6万元,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从重量刑情节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4.8万元、达到6万元不满32万元或者达到40万元的,同时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幅度更大的,适用较重的规定。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4.8万元、达到6万元不满32万元或者达到40万元的,同时属于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5.从轻量刑情节

(1)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70%。

(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罚金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当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单处罚金情形的确定犯罪数额低于3千元的,单处罚金数额为二千元;犯罪数额高于3千元的,单处罚金为二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二倍以下。

(2)并处罚金情形的确定

建议管制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准,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建议拘役的,以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准,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半年,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三千元;

建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千元至五千元。

建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綁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三)妨害公务罪

【主刑】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从轻量刑情节

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缓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四)寻衅滋事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六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2千元的,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5)行为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以较重的一种寻衅滋事行为确定量刑建议起点,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6)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赔退赃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达到三次,未经处理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增加刑罚量的标准参照本罪第1条的规定。

【缓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对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严重后果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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