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佳欣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蔡XX、蚌埠XXXX房地产开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3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19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9XXX5部队军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云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XXXXX49462N(1-1)。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安徽XX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安徽XX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XXXX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XXXX**物业办公室代码XXXXXXXX00465(1-1)。
负责人:陈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该分公司职工。
上诉人蔡XX因与被上诉人蚌埠XX公司、荣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渗水原因、修复费用等,直接关乎案涉房屋因渗水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一审中,蔡XX虽未就该待证事实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在庭审时未向其释明是否申请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即根据蚌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直接认定案涉房屋渗水属于保修单位质量责任,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欠妥。现蔡XX在上诉状中申请对案涉房屋渗水原因及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本案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渗水原因、修复费用等属于专门性问题,有必要通过鉴定予以查明。
综上,一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导致处理结果有可能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