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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与怀远县XX公司、肖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佳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XX与被告怀远县XX公司、肖XX、许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被告许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远县XX公司、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怀远县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万元,利息XXX.04元(小计:499XXXX535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年利率9.2625%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肖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从被告许X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XX商业102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怀远县XX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7年3月22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4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即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借款用途为“购苗木”,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2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根据贷款利率上浮30%”,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2017年3月22日,被告肖XX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2017年3月13日,被告许X和配偶蒋XX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以被告许X名下位于合肥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XX商业102的商业房产为被告怀远县XX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3月22日,被告许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上述商业房产,为被告怀远县XX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在430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2017年3月28日,原告根据被告怀远县XX公司的申请,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587万、800万、900万元;2017年3月29日,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700万、713万元。以上,原告共计向被告怀远县XX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许X辩称:许X对担保合同项下的事实和法律责任予以认可,被告怀远县XX公司、肖XX是否履行还款义务我方不清楚,有待法庭查明。对许X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异议。
怀远县XX公司、肖XX未到庭答辩。
安徽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贷款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书、提款申请书。证明被告怀远县XX公司向原告借款4300万元,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
证据四:被告肖XX《保证合同》。证明被告肖XX为保证被告怀远县XX公司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证据五:被告许X及其配偶出具的抵押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证明被告许X以其房产为被告怀远县XX在原告处的贷款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证据六:积欠的本金及利息的计算说明。证明被告积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
被告许X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安徽XX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与被告怀远县XX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肖XX、许X签订的《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安徽XX依约发放了贷款,怀远县XX公司亦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但怀远县XX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罚息。依据双方约定,截止2020年3月30日,怀远县XX公司拖欠安徽XX本金4300万元,利息XXX.04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年利率9.2625%支付。根据安徽XX与肖XX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肖XX应依法对怀远县XX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安徽XX与许X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最高限额及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均为4300万元,故安徽XX有权在此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对安徽XX诉请超出该最高限额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远县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万元,利息XXX.04元,合计499XXXX535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年利率9.2625%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肖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怀远县XX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XX有权依法以被告许X抵押的位于合肥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XX商业102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43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XX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远县XX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527元,由被告怀远县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佳欣律师,联系电话:18005527551。合肥律师,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如民间借贷、房屋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1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