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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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作者:戴杰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6次举报
2025-02-11

【引言】

保险公司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因为保险公司要根据如实告知的内容判断是否承保和以怎样的费率承保,但如何衡量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实践中一直难以把握。

【参考案例一】

投保情况:2020年11月6日,原告张某通过互联网投保重疾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网络页面中,保险公司询问“近两年内是否接受过血常规、B超检查且结果异常”、“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淋巴结肿大”,张某均勾选“否”。

纠纷情况:2021年12月5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在投保前即2020年11月6日(投保当日),张某在当地卫生院就诊并做B超检查,结果为临床初步诊断为淋巴结炎,并配消炎药治疗,无其他医嘱。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赔保险金。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淋巴结炎的病因有多种情况,张某并非医务人员,无法判断当地卫生院的B超检查结果是否属于投保询问的检查结果异常。B超检查后直至被确诊甲状腺癌前的一年多时间里,张某未就淋巴结炎再去复查、治疗,故也无法认定张某在投保时已明知其患有的淋巴结炎属于需要治疗的疾病,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参考案例二】

投保情况:2020 年 8 月 1 日,原告周某投保重疾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在过去 2 年内,是否接受过病理检查且检查结果异常?”周某填写“否”。

纠纷情况:2021 年 7 月 23 日,原告周某住院检查被诊断为宫颈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投保前即2018 年 11 月 20 日,周某健康体检结果为“非典型鳞状细胞-不排除高级别上皮内病变(ASC-H),建议宫颈活检”。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周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赔保险金。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询问事项中的“检查结果异常”应按什么标准来界定,保险公司并未说明。检查结果是否异常,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体检机构并未给予周某关于宫颈存在癌变可能的明确提示,不足以使周某认为宫颈方面存在严重的病变异常。故原告对于该项询问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投保人明知的内容。反之,投保人不明知的内容,不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范围,保险公司无权据此不予理赔。

衡量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考虑:1、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提出询问?询问的问题是否足够具体、明确?2、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投保人是否“明知”。

何谓“明知”,法律并无概念。有理论认为,投保人明知,是指投保人通过某种方法、手段实际了解到了相关情况或事实。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超出投保人的一般认知,不应视为明知,不能强行要求如实告知。

上述两个参考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已明确询问“有无医学检查结果异常”,所以投保的时候,应当如实告知此前的医学检查结果。但是,保险公司询问的不是“有无医学检查结果”,而是“有无异常的医学检查结果”,而何谓异常,保险公司未加规定,故只能由投保人自行判断。

两个案例中的投保人,均非医务人员,对检查结果是否存在“异常”,无法自行作出专业判断。检查后,也没有持续的寻医问诊,说明他们对此情况不认为有什么异常,因此投保时不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金。

戴杰律师,咨询电话:13465445219(同微信)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处理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1370220********84 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