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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除合同

发布者:戴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306人看过


【引言】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必须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超过三十日未解除的,丧失解除权,对保险事故也不得拒赔。

【参考案例】

纠纷情况:2007年6月21日,投保人田某为其儿子小某投保终身保险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田小某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小某在投保前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治疗。投保时,虽经明确询问,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拒赔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田小某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只是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同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本文中的参考案例即取自上述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该条的正确理解为,保险人没有解除权或丧失解除权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拒赔。

在最高院公布的此典型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投保人田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时虽经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但仍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田小某曾患有肺结核的情形,保险公司本享有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虽然及时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但仅载明拒绝给付保险金,未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至案件审理时早已超过30天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间,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视为保险公司已放弃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即保险公司已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了。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则无权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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