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不同,互联网保险由于缺乏与消费者面对面、一对一的沟通和交流,因此缺乏针对性、主动性。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中应当通过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参考案例】
投保情况:王某通过网络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过程中出现提示框为“请仔细阅读以下协议:《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平台服务协议书》,同意协议并投保”。投保人如要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平台服务协议书》的具体内容,需要点击相应的链接,未阅读亦不影响投保人直接点击同意协议并投保。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致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纠纷发生:2018年12月3日,王某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97.7mg/100ml)蹲坐在机动车道内,被杨某驾驶的轿车撞到,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主张王某的伤害事故符合保险免责情形,故拒赔。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环节作出提示框,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在《投保须知》中,对保险合同的“醉酒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做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被保险人王某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蹲坐属违法行为,发生意外保险事故,与醉酒存在因果关系,属于醉酒影响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醉酒免责”条款拒赔。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程序中,并没有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页面,而是出现载有:“请仔细阅读以下协议:《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平台服务协议书》,同意协议并投保”内容的页面,投保人如要阅读具体内容,需要点击相应的链接,如未阅读亦不影响投保人直接点击同意协议并投保。此种方式不足以完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理赔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1、该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结果不同,根由在于,两级法院对互联网保险销售时,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否有效产生不同认识。案涉保险销售时,保险公司对于“醉酒免责”的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已经显著提示,但保险条款是通过点击链接的方式展示,如不点击链接则不展示保险条款,且同样能够投保成功。一审法院认为假如投保人不点击链接或点击链接后不阅读条款而导致对免责条款不了解的责任在投保人;二审法院则认为责任在保险公司。
2、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是“主动履行”,互联网保险中这种“主动履行”到底该怎样体现,实践中多有争议。从销售方式上看,与传统柜面保险可以针对不同投保人需求进行书面或者口头明确说明不同,互联网保险明显缺乏面对面、一对一的沟通交流方式。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页面中展示的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应当保证能够强制投保人阅读或知悉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这样才能做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需积极、主动的要求。
3、如果保险公司以网络链接形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网络链接应在投保过程中自动弹出,而不是等待投保人点击打开。如投保人不点击链接,则保险公司应在网络程序上限制投保人完成投保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