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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和劳动关系问题探析

作者:戴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引言】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问题主要指保险公司往往以团体人身保险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劳动关系从而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保险公司此种拒赔理由的依据何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本篇文章要探讨的内容。

【参考案例】被保险人刘某系红木家具公司职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拟通过A人力公司为刘某等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人力公司又将该笔保险业务交由山B人力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出具的团体人身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B人力公司,被保险人包括刘在内的5900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额8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下班途中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亡,现刘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80万元。

保险公司诉讼中主张B人力公司在投保时隐瞒了其与被保险人刘某不具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事实,属于保险欺诈,由于B人力公司与被保险人刘某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证明刘某同意投保,故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被保险人刘某拒绝投保的证据,因该投保系被保险人受益的行为,拒绝投保显然与常理不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被保险人刘某同意为其投保,故视为B人力公司作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刘某具有保险利益。从团体人身保险投保书载明的B人力公司行业类别为劳务输出及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载明的案涉保险适用于劳务输出来看,投保时保险公司是明知被保险人刘某与B人力公司并非雇佣关系,故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却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戴律师认为】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简要分析之。

1、团体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单位在投保时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发生事故也不能获赔保险金。

2、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单位与被保险人形成劳动关系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同意投保单位为其投保的则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该案经法院查明B人力公司与被保险人刘某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在B人力公司投保时刘某是否同意B人力公司为自己投保甚为关键。刘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必须主张并证明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刘某同意B人力公司为自己投保,否则会由于B人力公司无保险利益(因为不具有劳动关系)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也无法获赔保险金。刘某已经死亡,刘某家属也未参与合同订立过程,其如何证明刘某同意投保其实非常困难。

3、即便刘某未身故,其在诉讼中追认同意B公司为其投保也比较牵强。最高院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5年12月第1版)中认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被保险人同意可否允许事后的同意、事后追认?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有关保险利益的同意应限于投保时,事后同意是不允许的,尤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同意和拟制同意应当被绝对禁止。 审判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拟制确定被保险人同意的观点,认为如被保险人已经出险死亡,可以推定其生前同意投保。其理由是,合同有效是最有利于被保险人(死者)的。如此种观点成立,恐将最有利者乃是“图财害命”之人,而陷被保险人于危险之中。所以,就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点,法院在审查时必须以投保时为准。所以本案法院认为“投保系被保险人受益的行为,拒绝投保显然与常理不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被保险人刘某同意为其投保”与上述最高院的观点相悖。

戴律师认为解决上述难点可从“被保险人清单”入手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因为类似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系记名投保,保险合同中附有《被保险人清单》记载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的身份是明确的,这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且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公司既然能获得上述个人信息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说明上述信息是由被保险人提供,也说明了被保险人是同意B人力公司为其投保的,那么由于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如保险公司主张上述个人信息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获得,则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戴杰律师,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从事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解决各类疑难、重大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