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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涉嫌诈骗罪检察院依法不予批捕案——专业辩护实现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

发布者:刘恒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孙X

涉嫌罪名:诈骗罪

辩护律师:丰采律所刑事律师团队

办案机关:西乡县公安局、检察院

案件结果:检察院依法不予批捕,孙X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2019年,孙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害人姚X借款24万元,后因无力偿还,通过淘宝伪造一张“农业银行汇款单”以安抚姚X。2022年7月30日,孙X被西乡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抓捕,8月1日开始监视居住。经律师团队介入,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并最终实现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

(二)办案过程与难点突破

1.黄金救援期介入

孙X被监视居住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并开展以下工作:

会见沟通:详细了解案情,确认孙X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拖延还款;

证据分析:指出伪造汇款单行为虽违法,但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定性:根据《刑法》第266条,论证孙X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取保候审申请

律师团队向西乡县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论证:

主观故意缺失:孙X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拖延还款;

情节显著轻微:伪造汇款单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社会危险性低:孙X无前科劣迹,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

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

孙X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为民事纠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建议对孙X不予批捕,并继续取保候审。

(三)辩护核心思路

1.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故意:孙X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拖延还款;

客观行为:伪造汇款单行为虽违法,但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直接实施诈骗行为。

2.社会危害性分析

案件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孙X认罪态度良好,修复社会关系;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

3.程序正X主张

指出公安机关定性错误,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引用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主张对轻微案件优先适用非

羁押强制措施。

(四)案件结果

1.西乡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孙X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为民事纠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建议对孙X不予批捕,并继续取保候审。

2.处理决定:

取保候审:2022年8月16日,孙X被取保候审;

不予批捕: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五)典型意义

1.“民事纠纷”案件的取保突围

对因民间借贷引发的伪造金融票证案件,通过“主观故意缺失+

情节显著轻微”组合策略,打破“构罪即捕”惯性思维,推动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

2.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在侦查阶段主动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奠定程序基础。

3.司法政策的精细化应用

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转化为个案中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比例原则论证”等实操要点,提升辩护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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