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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神木县大柳塔镇三不拉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恒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因与被申请人神木县大柳塔镇三不拉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不拉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申请再审称:其起诉要求判令三不拉村一组给付其土地补偿款52万元,不论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均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其起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并依法判决。
三不拉村一组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驳回李X的起诉正确。李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李X出生在三不拉村一组,1995年与张X(2014年亡故)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未迁出三不拉村一组,2013年5月通过协商三不拉村一组给付李X个户搬迁款21万元。2015年6月23日李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不拉村一组给付其2014年村组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共计52万元。李X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裁定驳回李X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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