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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神木县大柳塔镇三不拉村第一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恒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白XX因与被申请人神木县大柳塔镇三不拉村第一小组(以下简称三不拉村第一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及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李XX前妻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并不影响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小组村民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本集体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二)原审认定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处生产、生活,未与被申请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认定申请人不具有被申请人处村民资格,该认定错误。
三不拉村第一小组答辩称,(一)申请人白XX户口迁移程序造假,拥有户籍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两个不同概念,三不拉村第一小组不认可其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分配方案已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合法,且三不拉村第一小组也给申请人分配了相应的款项,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三不拉村第一小组的分配方案即未全额向白XX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三不拉村第一小组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三不拉村第一小组村民会议于2014年1月2日决定分配60%的补偿款时,议定留地人口每人补偿5万元,其余人按照实有户口每人补偿30万元,申请人不参与分配,但给予赞助费10万元。上述决议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作出,程序合法。之后该村在分配下余40%的补偿款时给予申请人全额分配。申请人认为三不拉村第一小组未给其全额分配补偿款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给其另行补偿20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白XX虽将其户籍迁入被申请人三不拉村第一小组,取得了该小组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但被申请人在分配征地款时以李XX的前妻仍在被申请人处生产、生活,并享有被申请人集体成员权益,而申请人长期在内蒙东胜居住未参加该集体组织的公益事项,未给申请人分配全额补偿款,符合村上实际。且申请人在原审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与被申请人三不拉村第一小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审未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并无不当。本案复查中,申请人提交神木县计生服务站技术鉴定证明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等材料以证明其一直在被申请人三不拉村第一小组处生产、生活,该材料其在原审中均已提交,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不属于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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