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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怎么处理?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552人看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举例or解读】

一、《民法典》明确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所谓的国家规定,却不在《民法典》中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这么长的法律规定,简单来讲,就是法律能支持的最高利息是LPR的四倍。LPR就是一年期贷款利率。

  1. 以前的《合同法》规定时间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民法典》调整了,拓展到所有类型的当事人,只要没有约定利息的,就视为没有利息

  2. 第三款与第二款并不冲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那就没有利息。但是如果写了,没写清楚的,那可以去争取达成补充协议。但如果双方都是个人的,那约定不明的也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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