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给一个结论:彩票不等于赌博。彩票在彩民心中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最安全的赌博方式,虽然每一注也就是2元,但彩票的筹款速度绝对是令人瞠目的。2020年9月,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发行销售彩票超过4200亿元。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下这个筹款的惊人速度。
也是因为这一现象,导致部分人瞄准了该行业,利用彩票进行“疯狂敛财”。
【网络售彩的真实性】
2018年十二部门发布的联合公告明确: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批准任何彩票机构开通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未经财政部批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机构及其代销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相关业务。严厉打击以彩票名义开展的网络私彩、网络赌博等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所以,只要是网络售彩就一定是假的。
【网络售彩的定罪关键】
不同的案件情况下,罪与非罪也是不一样的,更何况,在刑法的范围内,还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呢!倘若不分情况讨论,那定然是不够到位的。
单纯以网络售彩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讨论,会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但也是会出现无罪的可能。
第一种:是否能够自主控制中奖结果?
当你作为一个私彩的彩民,你的输赢往往取决于平台操作者,更简单来说,你的输赢取决于你的输和赢哪个让平台操作者能敛财更多。
那这样的售彩平台,他的本质是为了骗取你的钱财,而不是“售彩”。
所以这类情形下的判断是比较简单的,直接是涉嫌诈骗罪,在这个过程中倘若有其他犯罪行为,也是会涉嫌其他罪名最终数罪并罚的,但罪主要的罪名仍然是诈骗罪。
不用疑惑为什么诈骗罪还会涉嫌其他罪名,倘若诈骗的过程中存在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那是不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所以具体是要看犯罪行为的,但今天主要讲的是网络售彩。
第二种:网售彩票的模式和结果与正规彩票是否一致?
彩民在接受业务员推广后,为了便利初步接触平台或者网站进行购彩后,发现与正规彩票的模式、开奖结果等都是一样的,就自我认定该彩票为正规彩票的情况也是常见。
这样的售彩平台,其实并没有任何体彩、福彩授权其进行互联网销售,那他们的行为是什么?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未经过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以这类情况下,基本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只用“基本”二字描述,因为很多人对自己的案件情况并不是全面了解,所以基于这种情况,我只能提供一个大概率的指向,以避免部分人片面对比自己案情后,单方面驳斥我。
第三种:吃票。
其实这两个字已经是“行话”了,就是大部分人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彩票,平台的运营者会分析或者根据投注金额大小来判断是否“吃票”。比如仅投注了2元,且经过初步分析中奖概率比较小的,那这2元就不用去实体彩票站出票,直接把2元收入囊中,就叫吃票。但如果是投注了上百元,倘若中了,赔不起,那就会按照投注金额去实体彩票站出票,以减少自己的风险。
这种完整的操作模式就叫“吃票”。
而吃票这一行为并不能简单就确定涉嫌什么罪名,倘若是诈骗行为中的“吃票”,那其本质并未发生区别,仍然属于诈骗罪。倘若是非法经营中的“吃票”,那受其犯罪行为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罪名发生变更为“诈骗罪”,也可能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具体同样是要考虑到每个案件的特殊和不同。而诈骗罪区别于非法经营罪最明显的特点是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四种:彩票的开奖号码起到什么作用?
我以这个问句作为第四种的开头,是因为部分案件出现的情形并不是简单的操作结果或者非法经营彩票行为。
曾接触过当事人组织赌博,但其以正规彩票的开奖结果作为媒介(也就是赌注),自己坐庄变更赔率、方式等,接受其他人的投注,组织其他人进行赌博。这种行为便符合了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这类就基本上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其实因为文章的篇幅限制以及各类案件的区别,简单看可能并没有描述的那么分明。更简单一点,这种情况下的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怎么区分,就是是否通过彩票本身的风险进行赢利?
第五种:何种情况下能争取无罪?
这类涉及网络售彩的案件,其争取无罪的思路除了案件本身之外(案件本身需要看具体案情考虑),尚有一辩护思路需要提起重视:违规≠违法。
但这个思路在目前的大环境范围下,想要能用起来,其条件确实也是比较困难的。其主要是基于在售彩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两个大前提条件下争取一丝希望。但我只能说,有且仅有希望。
网络售彩的罪与非罪暂时先聊到这里,区分不同罪名是对最后的刑罚有很大帮助,例如同样的金额下,诈骗罪的量刑可能远超过其他罪名,罚金刑也是高于其他罪名。具体是个案个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