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梁某某同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支付了数万元费用,但签订合同后数日,梁某某考虑到该品牌的影响力,决定不继续开展合作。
辩护思路:
从合同性质出发,认定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从而考虑是否适用冷静期条款。
判决结果:
本案协商一致,全额退款。最终原告撤诉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
梁某某在咨询本律师前曾咨询过多名其他律师,但其他律师无法对合同性质作出准确把握。
咨询本律师后,本律师基于合同签订的时间、提出解除时间、提出解除理由等多方面考虑,建议出于冷静期角度主张解除。
后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介入整理材料,明确提出解除时间及理由,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立案后,为了尽早实现退款目的,本律师联系被告公司负责人,说明来意并告知相关诉讼风险。
最终被告公司同意全额退款,由本律师起草退款协议,负责把关,本律师代为签署退款协议(附带委托手续),当事人于退款协议签署后次日收到公司退回的全额加盟费用,本律师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