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出现了一种以此为业的企业,他们主要负责为各大商家提供网络直播服务,包括负责提供直播,运营,配备主播,拍摄短视频等。这种模式也为商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商家无须无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培养主播及团队人员,同时也避免了与主播等人员之间的劳动风险。
这时候,商家与直播服务企业之间为明确权利义务必然会签署一份服务合同,那这份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如何认定、承担责任?
2021年度河南省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之九,就是讲这么一起纠纷,我们来了解并学习下。
2021年4月,佳龙食品公司与鼎商公司签订了一份《抖音小店及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鼎商公司是合同中提供直播服务一方,约定由鼎商每月提供常规直播30场,每场常规直播应配备主播2名,专场直播配备主播2名,副主播1名。每场直播时长应达到3小时,每月拍摄常规预热视频30条,预热视频应由佳龙公司审查后发布。后双方履行该份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鼎商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主播,发布预热视频也未经佳龙公司审查,一个月下来销售成交金额仅266.92元。
佳龙公司对直播效果表示不满,最终停播并单方终止了案涉协议。
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完整考察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根据合同条款准确认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因为鼎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主播人数,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布预热视频,导致佳龙公司签署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被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佳龙公司也存在部分行为客观影响双方的沟通,引发矛盾,应承担一定责任。而鼎商公司确实也开展了部分直播,制作并完成了部分预热视频,也对直播方案、人员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投入,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履行情况并兼顾了诚信、公平的原则,酌定判决退还了部分款项。
这类案件的违约责任认定仍然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案涉协议。但在责任的承担方面,会适当考虑各方投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但这个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可控。在这类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需要谨慎注意合同条款,严格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