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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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机构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三)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93人看过

我们在判断这类合作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和背景。主播与公司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开展直播合作事宜,合作分工多为主播负责出镜、直播等行为,公司则为幕后处理各项琐事,而所有的收入来源无外乎平台的打赏、带货的佣金、直播的坑位费等范畴,这些收入来源均非公司掌控和决定,这种合作和收入的模式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无法以此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大多主播的直播行为是无法得出在履行公司职务的结论。主播在履行协议时,所涉及的直播地点、内容、时长、时间段等多不固定,也多是可以再协商确定,从事的直播行为也大多并非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该行为无法认定为履行了职务行为,无法得出双方是劳动关系。

协议有时也会约定例如生活费、保底收入等名目的待遇,主播也会以此主张系劳动报酬,但同样并非如此,这类协议是不能分割判断的,综合协议的全文以及结合主播整体直播收入的模式来判断,只能认定保底收入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毕竟合作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非是保底收入,双方都希望通过合作模式达到远超于保底收入的收益,所以这种保底收入也并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

当然并非所有的协议均不等于劳动合同,如果主播与公司以劳动者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出发履行协议的,那这份协议即使名为合作协议,实质也属于劳动合同。

综上,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协议的细节来判断,以目前劳动关系的企业责任与风险出发,大多企业会考虑采取合作关系,所以在判断主播与企业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一定要逆向判断,才能得出最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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